近日,因犯罪被判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陆某,在矫正期内不服从管理,县司法局对该犯的违法行为与县检察院、公安局采取部门联动、强化法律监督,依法报扬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决撤销缓刑将其收监。
2018年10月30日,陆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两仟元人民币。陆某按理应当珍惜党和政府给予的重新做人机会,认真履行社区矫正义务,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可是陆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假外出、拒不按要求返回矫正地及不按规定携带定位手机等不服从管理的违法行为,不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2019年1月10日,县司法局联合县检察院前往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建议撤销陆某的原判缓刑部分作收监执行。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脱离社区矫正机关监管,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打电话联系陆某要求其马上到法院报到准备现场收监执行,该犯以种种理由拒不到场。后经县司法局联合扬州市施桥镇司法所、派出所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开展政治攻势,罪犯陆某迫于压力于1月16日上午来到县司法局主动投案自首。在县公安局房山派出所的协助和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监督下,县司法局依法将罪犯陆某收押交付东海县看守所执行原判刑期。
这起撤销缓刑的案例向全县在矫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县司法局1月份组织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宣告和警示训诫大会上,对本案进行了剖析,加强了警示教育。同时,针对本案专题召开司法所长例会,会议指出对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增强在刑意识,明确身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要求他们服从司法所监管。对不服从管理、挑战刑罚执行权威的社区服刑人员,哪怕距离缓刑期满仅剩一天,也绝不姑息,依法坚决打击。今后县司法局将继续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监管力度,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服刑,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