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省成本用工业盐加工猪肘子和羊腿
在喜宴上供客人食用
黄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件情况:
黄某多年来在双店镇经营一家饭店,从事“红白喜事一条龙服务”,因服务好,价格优惠,在当地小有名气,不少周边村民也慕名前来订喜宴,生意一直红红火火。2016年12月,黄某带领员工到山东郯城为当地一家村民操办喜宴。忙完喜宴后,当地有一男子向黄某推销大盐,黄某贪图便宜,便以5毛钱一斤的价格购买了三袋盐,其中粗盐、细盐各100斤。黄某将盐买回家后,村上王某因女儿满月,找到黄某订了19桌喜宴。黄某便用买来的粗盐煮了20只猪肘子和20只羊腿,在第二天中午即用于喜宴并全部被客人食用。
后经群众举报,县盐务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黄某经营的饭店现场查扣粗盐96斤、细盐98斤。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涉案粗盐不含碘,不符合食用盐标准,亚硝酸盐含量达0.7mg/kg;涉案细盐亚硝酸盐含量达0.3mg/kg。后该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因案件涉及食品安全,承办检察官高度重视,细致审查涉案证据等案件材料,并及时讯问黄某。经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黄某深刻认识到齐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对自己害人害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且在今后的经营中绝不再使用工业盐。
经全面审查,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将含有有毒物质亚硝酸盐的工业盐用于食品加工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对黄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旁听检察官出庭公诉此案件的群众纷纷表示深受警醒教育,在生活中自己及亲友切不可贪图便宜购买工业盐用于腌制卤菜等食品。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黄某因贪图便宜使用工业盐加工食品,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获刑,正所谓害人又害己。工业盐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要求远远低于食用盐的标准,可能存在重金属超标,残留亚硝酸盐,长期食用对人体有较大危害。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发布公告,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广大群众应增强食用盐的安全使用意识,加强自我防护。同时希望各食品加工从业人员切莫贪便宜购进、使用工业盐加工食品,否则难逃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