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打击拒执犯罪,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市中院统一部署下,我院参与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集中宣判活动,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刑事犯罪案件。

被告人朱某,东海县平明镇人,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判决偿还徐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其所有的位于东海县平明镇驻地的四间楼房西边两间房屋及所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保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朱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将该房产东边两间三层予以变卖,得房款40余万元,仍不执行生效的判决。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朱某与徐某达成还款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向徐某给付人民币30万元,获得徐某谅解。

东海法院认为,朱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朱某有坦白情节,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并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朱某表示服从判决。

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学生代表到场见证。东海电视台、东海日报、东海微平台等媒体对本次宣判活动进行了跟踪报道。

宣判后,承办法官安红卫接受了东海电视台记者采访。今后,东海法院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坚实树立司法权威,每年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案件线索120件以上。希望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法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放弃幻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