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镇原县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东海县法院委托执行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并把11710.5元执行款汇入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至此,这起经过两地法院跨省执行3年多的涉民生案件终于画上句号。
2012年3月11日,在东海打工的张某伟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在该县某路段与张某英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遇,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英受伤。此案经东海县法院判决,张某伟赔偿张某英各项损失11310.5元,并负担诉讼费4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伟返回甘肃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东海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四处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在东海县无可执行财产,且户籍地在甘肃省镇原县,东海县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委托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案。
2015年6月29日,镇原县人民法院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函件后,院领导高度重视,批示及时立案,快速执行。他们本着全国法院是一家,执行工作一盘棋的理念,当天立案。执行法官脱生军及时赶往被执行人张某伟家走访调查,得知张某伟长期在外务工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随后,执行人员通过银行、房管及车管等部门对张某伟名下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均无收获。经过一段时间的线索追踪,案件执行工作依然毫无进展,镇原县法院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在农村重大节日期间数次到张某伟家中蹲守,仍无功而返。2016年12月,镇原县法院依法将张某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8月25日,镇原县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执行人员再一次来到被执行人张某伟家中对其家人释法说理,讲明规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其家人的协助下,执行人员终于联系到张某伟,慑于法律的威严,身处外地的张某伟让其嫂代为履行了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