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批捕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在2016年至2017年6月之间,在东海县多个乡镇张贴宣传单,低价收购生猪,后进行屠宰并在市场上销售。2017年6月底,经群众匿名举报,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在陈某家门口工具车上当场查获3头屠宰好的猪肉,3头猪具体死因不明,后移交县检疫所作无公害处理。
犯罪嫌疑人陈某归案后拒不认罪,经县检察院全面审查,调取同案犯张某、李某等8人的供述,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犯罪嫌疑人陈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陈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同样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决定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民生问题。该案的成功办理,展现了县检察院充分履行审查逮捕职能、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打击力度的积极作为,有效地发挥了刑事司法的威慑作用,保障了百姓“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