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 28日,东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相同罪名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案是由东海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刚担任审判长于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的,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何素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11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部分群众参与庭审旁听。
法院查明,2015 年6月至2016 年11 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在东海县洪庄镇建设路其经营的鑫园熟食店内使用工业盐加工熟食并销售。2016年11月30日,东海县盐务管理局现场查扣了部分工业盐。经鉴定,所查获的工业盐含有亚硝酸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将含有剧毒物质亚硝酸盐的工业盐用于食品加工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院长开庭审理案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生根的重要标志之一。院庭长作为优质审判力量回归审判一线,真正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目标。在刘刚院长的示范带动下,该院其他院领导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已成常态。这一举措,既为该院青年法官提供了一个学习观摩的平台,有助于提高青年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促进该院整体审判质效的提升,也是该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促进辖区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体现。
相关链接:亚硝酸盐为强氧化剂,进人人体后,可使血中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失去运氧的功能,致使组织缺氧,出现青紫而中毒。
大剂量的亚硝酸盐能够引起高铁血红蛋白症,导致组织缺氧,还可使血管扩张血压降低。人体摄入0.2克~0.5 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可致死。
亚硝酸盐中毒发病急速,一般潜伏期1-3小时,中毒的主要特点是由于组织缺氧引起的紫绀现象,如口唇、舌尖、指尖青紫,重者眼结膜、面部及全身皮肤青紫。头晕、头疼、乏力、心跳加速嗜睡或烦躁、呼吸困难、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严重者昏迷、惊厥、大小便失禁,可因呼吸衰竭而死亡。亚硝酸胺可以致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