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元旦、春节前后,东海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代号为“春雷行动”。从2016年12月12日到2017年2月9日,组织30人以上专项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3次,采取凌晨执行、夜间执行、突击执行等方式,共拘传被执行人30余人,拘留19人,执结涉民生案件87件,执行到位金额378.18万元,131名申请执行人受益,18件案件39名申请人获得司法救助资金79.5515万元。本次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受到了当事人、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好评。
一、周密部署,广泛发动,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党组成员、副院长戚永生为组长,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马如军为副组长的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领导小组。抽调法警队、后勤部门、基层人民法庭的执行骨干充实执行队伍。使每次集中执行活动都不少于30人,壮大了执行声势,强化了执行威慑力。
(二)制定目标任务。1、通过开展涉民生案件的集中执行行动,切实保障涉民生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涉案财产的执行,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确保涉民生案件当事人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元旦和春节。2、通过开展涉民生案件的集中执行行动,严厉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以及妨碍执行的案外人,营造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良好氛围,树立法院威信,维护司法权威。3、通过开展涉民生案件的集中执行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威慑力,提高执行效率。
二、摸清底数,制定方案,采取有力措施
(一)认真筛选案源,精心组织执行。认真筛选近年来的涉民生案件389件,梳理相关案件的执行线索 286条,分派主办执行法官先期进行摸底排查,精心组织有针对性的执行行动,有的放矢,确保每次执行必有成效。
(二)突出民生案件,优先组织执行。设立涉民生案件的绿色通道,对涉民生案件坚持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执行款,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切实提高涉民生案件的执行效率。
(三)丰富执行方式,确保依法办案。一方面充分运用罚款、拘留等各项强制措施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积极运用信息化查控手段,注重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通过公布失信人名单等方式,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我院还于2017年1月14日召开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新闻发布会,同时发布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告,印刷督促履行公告及被执行人名单4700份,将公告及名单张贴至辖区21个乡镇、街道。
(四)借助外力,形成整体合力。在集中执行期间,我院借助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派到各县区法院的执行力量,突击执行有较大难度的涉民生案件,如在驼峰乡某养猪场执结的因打井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避免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借助银行、国土、车管所等协助部门的积极配合,多部门沟通、多部门协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利用电视、报刊、广播、微博、微信、执行失信人曝光平台等宣传手段,对本次集中执行行动进行广泛宣传报道。每次集中执行,都请县电视台、本院宣传人员跟踪报道、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跟踪监督执行。通过微信、微博在第一时间把集中执行情况发到网上,让网民在第一时间看到我院集中执行情况。我们还先后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及时、全面、客观地报道了我院开展涉民生案件执行情况。《雪中送炭话执行》、《久拖不接 跳窗逃跑 放狗对抗》等文章在江苏法制报、苍梧晚报及网络上发表,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威慑,同时也展示了我院加强执行、保障民生的有力措施和实际效果。
通过以上努力,本次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取得了明显成绩,执结了一批有影响的涉民生案件。2016年12月24日凌晨,我院组织40多名干警冒着零下5摄氏度的严寒,兵分东西两路奔赴执行目的地石榴、驼峰等地,通过近四个小时的搜查、执行,共拘传被执行人9人,执行涉民生案件9件,兑现执行标的近20万元,拘留2人,达成和解协议5件,结案3件。其中,李某玲申请执行徐某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就是在本次活动中成功执结的。当天上午8:50左右,执行队伍到达驼峰乡范埠村,找到了被执行人徐某雷。申请人李某玲与被执行人徐某雷本是一对恋人,六年前的一场车祸无情地打碎了这对恋人的鸳鸯梦。2010年7月19日14时,被执行人徐某雷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李某玲与孙某明驾驶的某包装公司小型客车相撞,致徐某雷、李某玲及二人所生小孩徐某洋受伤,李某玲构成四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李某玲提出分手,法院判决徐某雷、某包装公司分别承担李某玲各项损失155941.79元的一半(77970.90),某包装公司已于诉前支付李某玲8万元多元,车祸发生后,李某玲已经无力抚养小孩,她将孩子留在徐某雷家。执行法官把徐某雷带到法院后,徐某雷提出自己已经在车祸中受伤,还要抚养孩子,他要求用李某玲应当承担的孩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冲抵赔偿金。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在2017年1月14日集中执行中,成功执结了葛某兰申请执行陈某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申请执行人葛某兰已52岁,被执行人陈某全,则是一名只有21岁的在校学生。
事故发生在2015年5月15日20时许,陈某全骑电动自行车与正在路边步行的葛某兰身体发生碰撞,致原告葛某兰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我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陈某全赔偿原告葛某兰163600.98元。2016年8月9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陈某全在外地上学,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次做被执行人家人的思想工作,希望其家人能替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父亲陈某某因融资租赁合同被北京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欠款一百九十余万元,全家陷入极端困境。申请人葛某兰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残疾,其丈夫身体也不好,家庭无收入来源,多次来法院反映家庭困难要求尽快执行。法院审查认为该案符合申请救助的条件,执行法官为其积极争取救助金5万元,同时努力做通被执行人家人的思想工作让其积极赔偿,最终被执行人陈某全家人四处借钱举债筹集现金3万元交到法院,申请人同意以8万元结案。
通过集中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相关案件当事人的燃眉之急;教育、震慑了一批被执行人;总结出有关案件执行的经验;赢得了政府、人大代表和有关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