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管制刀具管控,有效遏制涉刀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利用管制刀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携带、邮寄、私自保存管制刀具。
二、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三、非法制造、销售、携带管制刀具的,一律予以依法处理。
四、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从事机械加工、餐饮、肉类、水果销售等生产、工作需要使用管制刀具的、应在经营场所内使用,并妥善保管刀具,不得随意出借、转借刀具。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管制刀具的,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六、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管制刀具的,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逾期不上交管制刀具而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海县公安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