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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证章”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日期:2024-09-22 11:12:34  来源:东海警方  作者:陈伟师  阅读:

              为了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假文凭、假证件、假印章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 一、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严禁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严禁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或者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四、《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五、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共犯论处。

 ► 六、伪造、变造、买卖假文凭、假证件、假印章、假身份证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购买使用假证章的将公开曝光。

 ► 七、对积极检举、揭发“制售假证章”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奖励,并对检举人的身份给予保密。举报电话:110或0518-81867350(工作日时间)。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东海县公安局

202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