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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和使用“大圣码”的决定
日期:2022-04-26 09:50:35  来源:连云港人大发布  作者:  阅读: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
佩戴口罩、测量体温
和使用“大圣码”的决定

(2022年4月8日连云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扎实有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筑牢疫情防控的坚固防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当好个人健康安全“第一责任人”。按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自觉测量体温、主动使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圣码”(以下简称“大圣码”),加强自我健康管理,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个人进入相关场所和在特定情形下规范佩戴口罩,并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宣传和指导科学规范佩戴口罩。

三、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规定相关场所测量体温要求,并明确测量体温操作规范。

四、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规定相关场所应用“大圣码”,并明确“大圣码”使用规范。已经推行使用扫码通行验证系统的县区,目前可采取与“大圣码”并行使用的方式,6月30日24时前过渡融合为“大圣码”。对于无法使用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应当明确替代措施。
通过“大圣码”采集的信息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指引,落实要求规范佩戴口罩、测量体温、保持社交距离等措施,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提示。
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落实“大圣码”管理措施,在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大圣码”,并安排专人负责查验。

六、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测量体温、使用“大圣码”的,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发现后应当提示、劝阻,并可以依法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七、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造成个人有关信息泄露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个人不听劝阻或者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