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公共安全监管的批示指示精神,深入推进交通安全整治“四场攻坚战”,确保“三个不发生”的目标,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开展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从事校车业务。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移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二、严禁使用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等非载客车辆以及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三(四)轮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载客接送学生。对使用上述车辆接送2名以上(不含)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具体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处以罚款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从事校车业务的驾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五、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拒绝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六、全市监督举报电话:96122,对群众举报“黑校车”和校车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每起由公安交管部门给予奖励500元。
特此通告
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