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海 县 商 务 局
东 海 县 公 安 局
东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 海 县 公 安 消 防 大 队
关于开展非法加油站(点)集中清理的联合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成品油市场秩序,消除非法加油站(点)带来的社会公共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东海县成品油市场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加油站(点) 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坚决打击成品油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清理时间
集中清理工作自2017年
二、集中清理对象
1、未获得商务、市场监管、安监等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成品油及超范围经营的加油站(点);
2、未获得商务、市场监管、公安、安监等部门许可,流动销售成品油车辆。
三、集中清理要求
1、对无照无证加油站(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加油设备、站棚、储油罐的,且不再违法经营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对无照无证加油站(点)在规定期限之内未拆除的,由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强行拆除并依法处罚。
3、对阻扰、妨碍清理取缔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适用法律法规
1、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由市场监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的,给予1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1、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均应当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要求的安全标准,依法按批准程序建设。
2、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并积极举报,对举报情况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的,视情给予相关人员适当奖励。举报电话:1101231551887215826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