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着装管理,树立社区矫正工作者良好形象,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东海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着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指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调查评估、入(解)矫宣告、集中教育、季度评审、送达处分决定、收监执行等工作期间段和场合应当着工作服。其他特殊情况如需着工作服,由县司法局另行通知。
第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着工作服时,应按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工作服之间、工作服与便服之间不得混穿。
第五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着工作服时,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胸徽、胸号、肩章、领花等标志,扎制式腰带,不得佩戴、系挂无关的标志、物品。
第六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着工作服时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得纹眉、化浓妆、涂指甲,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不得歪戴工作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搭肩挽臂。
第七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着工作服时,不得进入对外营业的餐馆用餐、不得饮酒,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第八条 因私人活动外出不得着工作服,严禁着工作服进入网吧、酒吧、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等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
第九条 着工作服照片未经县司法局批准,不得上传网络或媒体。
第十条 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工作服以及标牌、标识等配饰配件。
第十一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县司法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予以确定通知。
第十二条 因辞职、调职、辞退、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服装、帽子、标牌、标识连同执法证件一并交还县司法局。配发工作服后,工作未满3年自行离职的,承担一半服装制作工本费。在办理完毕正常交结后,财务将最后一月工资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