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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7-12-28 12:44:32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阅读:

    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27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条例》相关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力伟介绍,现行《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是2002年制定实施、2007年修订的。十年来,我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推进平安浙江建设,探索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新经验、新做法,为了将这些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提高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更好地适应综治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对现行条例进行了修订。

  新《条例》贯彻了综治新理念,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了综治工作体制机制,明确了政府和综治组织职责,突出了社会共治,强化了综治措施和领导责任。刘力伟表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新《条例》的精神和主要内容,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切实严格依法履职,把新《条例》贯彻实施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执法检查,对新《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限期整改。

  “新《条例》的实施,必将推动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建设平安中国示范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综治办主任刘树枝表示,要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夯实综治基层基础,补齐短板、防控风险,推动共建共治共享,落实综治责任制等五方面下功夫,贯彻落实好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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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到挂牌督办的,自挂牌督办之日起六个月内;

2受到挂牌督办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整改目标的,自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

3有上述6种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在规定期限内取消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简称《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条例》规定,其主管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