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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解读
日期:2016-12-21 18:04:42  来源:  作者:  阅读:

   人民网成都12月19日电(记者李平)12月1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16〕5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了便于各地、各部门的学习贯彻落实,四川省综治办就《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如下:

  《实施办法》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杀人、爆炸、抢劫等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持续下降。2015年,全国涉枪、涉爆犯罪案件分别下降43%、9.9%,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下降12.5%,命案现案破案率达98.3%,人民群众安全感稳步提升。从各地实践看,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地方,一定是刑事案件少、零刑事案件社区多的地方,一定是治安案件少、人民群众满意度高的地方,一定是矛盾纠纷少、社会和谐稳定的地方。相反,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往往都是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群众不满意的地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2016年1月11日,中央深改组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厅字〔2016〕8号)。把综治领导责任制落实好,事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全局,与每个家庭、每个人的安全与利益息息相关。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着手起草《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12月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

  《实施办法》起草过程

  今年3月10日,四川省委书记王东明批示,要求“研究制定我省实施办法”。省委深改组就贯彻落实中央《规定》做出安排并列入审议计划。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四川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牵头会同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入泸州、德阳、绵阳、广元、内江、宜宾9个市(州)开展了专题调研,起草了《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初稿完成后,会同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人社厅专题讨论修改,并书面征求了21个市(州)综治委及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经省委政法委研究后报省委深改组。9月14日,四川省委深改组第15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根据今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综治工作的重要指示和10月11日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对《实施办法》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四川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微调,体现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最新要求。11月1日,四川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对一个文件提交了深改组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两个高级别会议审议,充分体现了省委对《实施办法》的重视。12月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

  《实施办法》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中央《规定》要求和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精神,立足省情实际,主要抓住细化落实中央《规定》的关键环节和四川省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总结吸收四川省既有规定制度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做到既符合中央文件和相关部署要求,又适应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面临的形势,切实解决领导责任制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对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责任内容、表彰奖励、责任督导和追究,特别是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追责方式进行了细化、深化和具体化。

  《实施办法》的框架结构与中央《规定》基本保持一致,分为五个部分,每个部分又分若干条,共计24条。

  第一章总则。提出《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实施目的等。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健全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工作由各级综治委会同纪委、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简称“五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责任内容。主要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在落实中央《规定》相关内容的基础上,以条款方式逐条细化。

  第三章表彰奖励。提出对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和对省平安建设先进县(市、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目标先进县(市、区)进行表扬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责任督导和追究。提出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等违反实施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具体情形、方式。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对实施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的相关条件和程序规定进行了细化。

  第五章附则。对《实施办法》中需要说明的内容作出进一步解释。

  《实施办法》的特点

  《实施办法》深入总结吸收了近年来四川综治工作的亮点特色,直面四川政法综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细化中央《规定》有关条款,使《实施办法》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总结经验。《实施办法》总结吸收了历年来四川政法工作的经验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五部门工作制度。四川综治领导责任制按照中央的有关要求,始终坚持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综治办牵头,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成五部门组成固定的五部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综治领导责任制有关奖励、惩处等重大问题。实践证明,各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设置科学,运转顺利,体现了综治领导责任制的务实严谨,收到了良好效果。本次《实施办法》吸收了这个做法,是对综治领导责任制的经验总结。(第四条)

  二是党委政府通报表扬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和责任。对工作突出的先进地方和部门,由省委、省政府进行集中表彰,既是明确党委、政府平安建设责任、综治领导责任,也是激励工作有序顺利开展的重要方式,四川省坚持每两年表彰一次平安建设先进集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效果很好。《实施办法》也对这个做法进行了吸收固定,体现了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第十六条)

  三是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采用社会统计的方式,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评价,也是四川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中的首创,群众满意度测评贯穿了“平安建设是亿万群众自己的事业”的理念,改变了党委、政府单一评价的不足,夯实了考核评价的社会基础,使考核评价的结果更客观。因此,《实施办法》也借鉴吸收了这一典型做法。(第十八条第(八)项)

  (二)细化要求。《实施办法》对中央《规定》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

  一是理清了责任。对《规定》中的有关责任条款进行了适当调整,更加突出了各个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追责情形。如在第六条归集了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内容,细化为五点;在第七条细化了各级党委常委会的职责,细化为3个层次的内容;在第八条归集了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的职责,细化为4点;第十条归集了各部门(单位)的职责。使各个责任主体的责任更加清晰明确。

  二是细化了要求。量化了有关指标,第三条第(三)款将每年的综治专项督促检查量化为1次;第七条第二款将各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每年研究综治工作量化为1次;第九条将省综治委每年研究部署综治工作量化为1次。量化是在深入调研,听取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综合研究制定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细化了有关要求,在第六条第(四)款明确了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突出了综治工作的特点,明确了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类,使考核更具操作性。在第十八条第(二)款将中央《规定》中的“较短时间内”明确为“发生特别重大或在半年内连续发生”,充分考虑了工作实际。

  (三)增加内容。《实施办法》充分结合四川综治工作实际,增加了有关内容,是近年来四川省推进综治有关工作的全景式反映。

  一是增加了全国综治先进集体评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受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在推荐参加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评选时,应当给予优先考虑。这也是对受到全省表彰的充分肯定,具有科学性,也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增加了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追责内容。第十八条第(三)—(九)款均系增加内容,其中,第(三)款针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第(四)款针对群体性事件,第(五)款针对应急处突工作,第(六)款针对社会治安重点问题整治,第(七)款针对近年来四川公共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整治,第(八)款上文已做了介绍,第(九)款针对工作执行落实,均体现了四川政法综治维稳工作的重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四)完善程序。《实施办法》对综治领导责任的追责程序进行了细化完善,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一是建立了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是综治领导责任制问责中较为严厉的一种方式。中央《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下压一级进行挂牌督办,在这个原则的前提下,四川省在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段中进一步细化为分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了核定作为全国挂牌督办备选单位、确定全省挂牌督办单位、确定市(州)挂牌督办的有关程序,其中,对作出挂牌督办的要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体现了挂牌督办的严肃性。

  二是严格一票否决审批及实施程序。一票否决是综治领导责任制问责中对单位处理最严厉的一种方式。因此,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了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分级实施的审批和实施原则。四川的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程序体现了五部门共同行使审批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抄送的特点。

  三是完善了整改验收程序。对实施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均明确了整改及验收程序。第十九条第(一)、(二)款分别明确了通报、约谈的整改验收程序,即被通报、约谈地区、单位应当在整改期满后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并经作出决定的部门评估是否完成整改目标,程序上更完善。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段、第(四)款第五段分别明确了挂牌督办、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整改验收程序,根据处理轻重,整改验收程序更为严格。其中,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整改验收还要由综治委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共同验收,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关于几个问题

  (一)关于一票否决权制。1991年12月,中央综治委制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1993年11月2日,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固定了一票否决权制。一票否决权制既是综治的重要手段,也是对单位最严厉的处理方式。鉴于此,四川《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严格限制了一票否决权的追责范围,既是明确底线,也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

  (二)关于考核评价。1993年,中央综治委等五部委就联合制定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实践中存在责任难分清、绩效难考核、奖惩难兑现等问题。中央《规定》、省《实施办法》有针对性的提出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责任人,通过责任书对责任进行量化分解,做到人员到位、任务明确、责任清晰,也为后期的定量考核、评价奖惩提供了依据。

  (三)关于述职报告。以前,党政领导班子述职很少涉及社会治安问题,提到也是一笔带过,现在,中央《规定》、省《实施办法》要求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不仅可以督促其做好这项工作,也便于上级机关进行检查。

  (四)关于奖惩。以前,奖励和惩处的力度都不够,奖励时,认为是本职工作,做好了应该;惩处时,认为原因多方面,不能一棍子打死。《规定》加大奖惩力度,既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又防止领导干部不作为、踩红线。明确追究责任的方式,与相比以往,增加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惩处方式,加大了处罚力度,震慑作用明显。

  对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

  《实施办法》出台后,建议要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政法综治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中央《规定》、省《实施办法》是政法综治方面最重要的纲领性文件,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平安建设能否实现,关系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引导形成社会共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规定》、省《实施办法》规定系统、内容丰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实施办法》的精神和要义,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

  (三)加强协调配合和督促指导。各级综治委、纪委(监察部门)、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执行中央《规定》、省《实施办法》的督促指导,不断提高全省政法综治工作的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