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二))试行。1月1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详细介绍了实施细则(二)的有关情况。
辽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刘开武介绍说,实施细则(二)规范了15种犯罪的量刑标准。包括危险驾驶罪,信用卡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污染环境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刘开武说,案件数量、有法可依、保障民生,是实施细则(二)选择新增量刑标准罪名主要考虑的3个因素。据统计,危险驾驶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信用卡诈骗罪近年收案数量均排在辽宁前10位。此次所涉的罪名都有相关司法解释,确保量刑依据准确、合法。相应增加污染环境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罪名的量刑标准,不仅能确保这类案件量刑更规范,更能体现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
据了解,15种犯罪的具体入罪标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参照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
实施细则(二)明确,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至110毫克/100毫升之间,追逐竞驶超过最高限速50%以上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40%以上,或者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等情形为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信用卡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为5000元;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两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为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入罪标准;非法持有鸦片、氯胺酮、美沙酮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0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20克,杜冷丁50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1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50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入罪标准。
据介绍,实施细则(二)严格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不同法定刑的量刑起点,再按照不同的量刑情节,进一步细分宽泛的法定刑幅度,既保证于法有据,又便于一线办案法官适用。
例如非法吸收存款罪,规定在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两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11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两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10人,增加1个月刑期;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1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6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