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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款”需要返还么?县法院判决不当得利必须还!
日期:2020-09-28 08:40:39  来源:东海县法院  作者:  阅读:

日前,县法院房山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廖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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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6日,原告梁某某误将自己手机银行中的20000元款项转入被告廖某某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号中,随后梁某某联系廖某某返还该款未果,为此,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梁某某误将20000元汇入廖某某的银行账户,原告因此受到财产损失,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取得该20000元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对该款项予以返还,其没有配合和协助返还,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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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手段因其简便、快捷,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但操作时一定要仔细核对信息,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如不小心出现汇错款的情况,要及时、妥善保存证据,以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