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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案例——当执行法官遇上一无所有的被执行人
日期:2020-07-08 09:24:48  来源:东海县法院  作者:庄宜霖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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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会采取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并将其限制高消费,甚至发布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隐匿的住所与财产线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未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不能,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后仍不能履行的案件;或虽有财产,但已经全部被抵押且无剩余价值的情况下,对于普通债权人相当于无财产可以执行。

每一个执行不能的案件背后,都凝聚着执行人员穷尽一切措施的努力和对执行程序的严格遵循。

基本案情

被告金某向原告王某购买饲料,通过诉讼程序,法院判决被告金某给付原告王某饲料款1616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金某未能如期履行法定义务,王某向县法院申请执行。

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对金某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控,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执行人员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控,未发现其有股权、银行、支付宝余额、微信零钱、车辆、房产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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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员到县民政局、房山民政所调查金某的婚姻登记情况,未查到婚姻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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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金某住所地东海县房山镇兴谷村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金某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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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执行人员再次上门,张贴责令履行通知书,督促履行。

执行人员通过网络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关联案件功能查明:截至20207月,金某另有其他被执行案件8件未执行到位,结案方式均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案执行立案近半年来,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金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确无履行能力,20207月,法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人王某告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结语

执行不能并不等于到此为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当履行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与此同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商业活动中,“风险”无处不在,为防范执行不能风险的发生,除了增强诉前、诉中财产保全的意识,强化举证意识,积极配合法院查找线索外,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行为形成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设定抵押等方式,努力降低“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