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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2018-03-15 15:06:36  来源:东海县法院  作者:  阅读:

案例一: 全家上阵集资诈骗 两人获刑十年以上

基本案情2010年12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吴某芹、刘某涛、赵某单独或共同虚构吴某芹炒房、刘某涛干工程需要周转资金等理由,许以高额利息,骗取潘某凤等34人钱款。扣除已支付本息返还的款项,被告人吴某芹参与骗取人民币233.215万元,被告人刘某涛参与骗取人民币156.92万元,被告人赵某参与骗取人民币76.05万元。2013年3月初,被告人吴某芹、刘某涛、赵某举家逃匿,直至2015年7月底被抓获归案。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赵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裁判东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芹、刘某涛、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集资款,其中吴某芹、刘某涛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赵某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是共同犯罪。其中吴某芹、刘某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宣告缓刑。遂以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吴某芹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刘某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吴某芹、刘某涛、赵某分别是母亲、儿子、儿媳,这家人并没有投资炒房、承揽工程,却以炒房、干工程的名义向他人大量集资,并在已经无法偿还巨额债务的情况下,隐瞒自身经济状况,继续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更多资金。所得集资款部分用于支付本金及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汽车,其余实际去向不明,造成巨额资金无法追回,当骗局无法再掩饰时举家逃匿。这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巨额资金,随意处置、滥用集资款,后又逃匿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经全力工作,追回赃款20万元,仍有200余万元经济损失无法挽回。东海法院提醒社会公众:警惕高息陷阱,守护财产安全。

案例二:剥下网络平台的画皮:高息诱饵难掩诈骗真身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好于2015年4月份,和唐某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东海县牛山街道注册成立一家经济信息咨询公司,并建立财富P2P平台,后于2015年5月至8月,以高息为诱饵发布虚假融资信息,通过该平台骗取屈某友等18人人民币共计447443.53元。

被告人王某好、宋某兵于2015年8月份,和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注册成立一家投资有限公司,并建立连云港市E贷网平台,通过该平台以高息为诱饵、发布虚假融资信息等方式骗取王某玲等10人人民币共计954854.28元。

【法院裁判】王某好、宋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其中王某好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宋某兵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是共同犯罪。其中,王某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宋某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宋某兵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好部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好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兵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说法】王某好、宋某兵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开办网络投资平台,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投资款。在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的情况下,编造虚假理由拒绝给投资人提现。其中王某好在第一家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关闭之后又采取相同手段开办第二家公司继续骗取投资人投资款,骗取巨额资金用于其他支出,最终导致被害人投资款无法返还。

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该案是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这也是集资诈骗类案件审理中的一大难点。东海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好开设两家公司的运营手段均为通过网络平台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发布虚假信息,以高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投资款,二公司从平台成立至倒闭均时间很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成立公司后以犯罪行为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案例三】越集越多难填欲壑 追金逐利挽损无门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自1997年起经营水晶生意,在东海县水晶市场和某水晶购物广场租赁柜台和店铺销售水晶。2010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向公众宣称其拥有水晶实体店及多处房产、经济实力雄厚,并编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借款给客户出国购买石料等理由,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李某兵等53人集资共计人民币1094.54万元,后采取借新还旧、拆东补西手段归还一部分本金及利息,案发前尚有921.64万元未归还,被用于家庭消费及其他不正当支出等

另查明,张某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间,以其家人名义购置多套房产、车辆,其中以其夫杨某文名义购买两套门面房和一套商品房,付款117.1万元;以其子杨某名义全款购买一辆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完税价格70.5万元。2011年至2012年间,张某欲通过不正当方式让其子进入军校,肆意支出180余万元。2013年4月15日,张某与杨某文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和车辆全部归杨某文和其子杨某所有,债务各自偿还。案发后,张某经营的水晶制品被依法扣押,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7773元,因张某进货多采用先赊购、后付款方式,至案发时仍赊欠水晶货款30万余元,其经营规模与骗取资金数额不成比例。

法院裁判东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张某对其诈骗手段及资金去向拒不供认,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坦白。遂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官说法非法集资具有四个特征: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给付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本案中,张某拥有水晶实体店,以此为外衣编造各种理由,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客观上集齐了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办理的又一大难点是追赃困难,这在本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张某两年间借款千万余元,虽拥有水晶实体店,但经营资本与筹集资金规模显然不成比例;本案的判决书写得非常精彩,在审理查明部分用了一整段详述张某对集资款的处置途径:先是把集资款转换成多套房产、豪车,由自己名下转到丈夫、儿子名下,继而与丈夫协议离婚,约定所有房产、车辆归丈夫和儿子所有,但自己一肩担下千余万元债务;且在归案后,拒不说明集资款去向。其行为充分表明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张某欲壑难填的种种表现,足以警示期望“短期发大财”的投资者:远离暴利引诱,保持头脑清醒,守护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