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被告人蒋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9日17时许,在被害人王某某(女,时年10岁)放学路经东海县某村被告人蒋某某家门前时,被告人蒋某某将被害人叫到其身边,并将手从被害人王某某后腰处伸进裤子内对王某某进行猥亵。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某未满十二周岁,系留守儿童。
还查明,被告人蒋安顺案发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
【法院裁判】东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安顺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蒋某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老年男子猥亵同村留守女童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成为亟待重视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本就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缺乏对他人行为目的的鉴别力和抗拒力,留守儿童多数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照顾,所能接收到的自我性保护的教育更是少之又少。蒋某某为寻求精神刺激,借助“同村、认识”和“老年人”的掩盖,成功将王某某诳到身边继而实施侵害,其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留守儿童,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型案例。因被告人蒋某某案发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当庭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东海法院根据被告人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本案的发生警示我们,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儿童防范性侵害知识教育,在监护人相关知识和教育手段欠缺的农村地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以浅显易懂的方式承担起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的社会责任。
案例二:刘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因其邻居王某某在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两家之间巷道内建厕所,而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刘某心生怨恨,回到家中取了一把菜刀,到王某某家门前将王某某外孙许某某(被害人, 2012年8月生)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许某某头皮创口4.5㎝,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裁判】东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成年人之间的矛盾而导致的成年人报复伤害对方未成年亲属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持械报复伤害未成年人,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赔偿被害人许某某经济损失,法院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应对刘某适用缓刑,法院综合考量刘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法定及酌定情节等,认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决定对辩护人该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