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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学历就职 劳动合同无效
日期:2017-03-23 15:23:27  来源:  作者:法学会  阅读:

 

       2006年被告施某进入原告某化工公司工作,双方于2014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被告因擅自删除大量工作文件等渎职行为,被原告发出3回《书面警告记录》,被告诚信问题因此受到质疑。后经核实,发现被告入职时的学历系虚假的。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请求张家港法院确认该决定合法,并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在被欺诈的前提下与被告建立并保持劳动关系,系无效劳动合同。综上,法院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
  法官点评:本案被告以虚假学历证书至原告处应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面试求职人员时,应对求职履历及个人综合素养做详尽了解。      县法学会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