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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再小 书面协议不能少
日期:2017-03-23 15:18:12  来源:  作者:法学会  阅读:

 

        2014年8月,某公司办公用房改建,刘某在搭建彩钢瓦进行电焊作业时,触电身亡。公司认为该工程口头承包给王某,应由王某赔偿,但王某否认承包关系。为安抚家属情绪,甲公司在未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先行赔付刘某家属85万元,后再起诉至法院向王某追偿赔付款6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事发后王某在安监部门的笔录、其他事故相关人员的陈述、事故调查报告等综合分析,可以认定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了王某,王某又将彩钢瓦工程转包给刘某。因三方均存在过错,按照过错归责原则,刘某自行承担60%的民事责任,公司和王某各承担事故20%的民事责任,王某付给公司20余万元。
       【法官点评】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某公司因工程规模小,和王某熟识而未订立书面协议,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后,公司多赔付的几十万损失无法追回。因此,工程规模无论大小、双方交情无论深浅,均应订立书面合同,以防争议纠纷发生时互相推诿扯皮
(县法学会宣)